近日,有網友發帖反映稱,原陽朔縣國土局局長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賄罪被桂林市七星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沒有坐過一天牢,還多次出現在廣州、南寧、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飛機去四川成都。7月3日,陽朔縣公安局對此事通報稱,經核實,石某隻有去南寧和廣州兩地尋醫就診時請了假,網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請假,違反了暫予監外執行相關管理規定。石某是由七星區法院直接裁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並沒有交付監獄。
  石某到底是否如有關部門所稱,患風濕性心臟病、膀胱癌且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我們不得而知。如果確實符合,那他不過是輕微的違規行為。但是,鑒於以往在“保外就醫”上,尤其是對職務犯罪分子存在著種種徇私枉法的問題,不能不讓我們提高警惕。當然,更重要的是,由此反映出暫予監外執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問題,更應當值得反思。
  所謂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內在監外服刑的制度。這一制度設立的本意是體現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以有利於對罪犯的教育、感化、輓救。但在實踐中,這一制度和減刑、假釋一樣被扭曲了,成為了犯罪分子出獄的“綠色通道”。
  暫予監外執行之所以與減刑、假釋一樣,出現重重問題,其根本原因還在於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由監獄呈報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對罪犯的暫予監外執行,在交付執行前,完全由法院一家決定,法院既充當公訴人,也充當裁判者,不須開庭審理,更無須接受公開監督;在交付執行後,則是由監獄來決定,雖然要呈報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批准,但這種批准是行政化的審批,也無須進行開庭審理,不需要質證,缺乏實質性的監督。
  最近,最高檢出台規定,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建立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向上級檢察機關備案審查制度。但這隻是一種外部的監督,沒有觸及暫予監外執行裁定機制的內在缺陷。因此,對於暫予監外執行,必須要進行司法化改造,無論是罪犯交付執行前還是交付執行後,都應當由檢察機關提出,交與法院裁決。具體的可以規定為,在交付執行前,由罪犯及其親屬、看守所向檢察機關提出,再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由法院裁決;在交付執行後,由監獄向檢察機關提出,再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所有的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都應當開庭審理,裁決結果一律向社會公示。
  楊濤(江西檢察官)  (原標題:“暫予監外執行”亟須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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